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

ECFA 台灣不能片面終止


〔特派記者陳曉宜、羅添斌/中國重慶報導〕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昨天簽署完成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FA)與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」(IPR)等兩項協議,兩協議文本與五附件也隨即上網公布。



限期一個月內展開協商

但馬政府一再宣稱做為台灣護身符的「終止條款」卻出現變數,馬政府原稱台灣可單方面主動終止,昨日確定文本則變成:任一方可通知終止並限期一個月內展開終止之協商,若協商不成則會在發出終止通知的半年內自動終止。

江丙坤表示,兩協議簽署完成後,今天將交由陸委會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後,送立院審議。

在中國「以經促統」,以及中國低價品、低廉勞工恐衝擊台灣市場的憂慮下,國內對ECFA反彈聲浪持續不斷,為平撫國人憂慮,馬政府在ECFA簽署前對外表示,將在文本中列入終止條款,只要台灣受到不平等待遇,即可立即片面終止協議,但該條文在第二次協商時,中國不同意納入,在第三次協商時才納入,馬政府並以此不斷對外宣傳,「終止條款已納入ECFA協議文本內」。

沒想到昨天協議文本一公布,第十六條載明的終止條款是:「一、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。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。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,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。二、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,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。」

ECFA協議文本共十六條、五附件,協議內容載明在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,實施早期收穫計劃,並展開貨品貿易、服務貿易、投資保障協議、爭端解決機制磋商,並成立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」,負責後續協議執行、監督、解釋與資訊通報事宜。

五附件包括:一、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;二、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;三、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;四、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;五、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。

昨天的簽署儀式,雙方觀禮人員包括江陳二人的夫人,江、陳先後入場,在兩份協議上簽字並互換文本,歷時約五分鐘。簽署協議後,雙方互贈禮品。先由陳雲林致贈「三峽神女峰」重慶漆器花瓶給江丙坤,再由江丙坤致贈題為「荷風蓮開」的台灣木雕給陳雲林。隨後,江、陳和雙方全體代表合影留念,並舉杯互敬。

〔記者蘇永耀/台北報導〕 針對ECFA附件三的「防衛措施」,民進黨質疑雙方排除世貿組織的「防衛協定」第五條所列數量限制措施,及第九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的適用作法,也等同限縮台灣在世貿組織架構下對中國啟動防衛措施的權利範圍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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