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

政府抗告 一勝一敗 中科3期確定暫停開發 4期重審


中國時報【王己由/台北報導】

引發經濟和環境保護孰輕孰重議題的中科開發抗告案,最高行政法院二日作成終局裁定,政府機關一勝一敗。中科三期假處分和停止執行兩件抗告案,國科會、環保署和中科管理局提出的抗告被駁回,確定中科三期得暫停開發;中科四期停止執行案,環保署和中科管理局抗告成功,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。

法界人士指出,中科三、四期案,政府行政部門在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停止開發裁定後,目前已經暫停開發,基本上基於三權分立,已經遵守司法機關的見解。

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,環評過關,下一步就是開發許可的核發、最後就是執行,「三步驟」依序而為。中科三期,環保署日前已通過「新環評」,接下來就是開發許可是否核發,等同中科三期開發程序重走一遍,和目前進行中的舊環評行政訴訟形同「脫鉤」。

未來極可能出現行政、司法「各走各的」狀況,三期案的開發與執行,是否會再引發新的環保訴訟及抗爭,將是另一個關注焦點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七月底,以中科三期后里七星基地、四期相思寮基地,相關開發案可能會對環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,在認為有保全的急迫性,因而裁定中科三期、四期暫停開發。

環保署與國科會、中科管理局等機關,收到相關裁定後,八月九日聯手提出抗告,最高行政法院隔日收案後,承審合議庭考量本案影響重大,加快速度審理,廿三天就作成裁定。

有關中科三期兩件抗告案,包括環評審查重新通過前,應停止執行開發行為的假處分,及停止許可開發執行案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開發許可的執行,對於相對人(本案提告環保團體和民眾)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,且有急迫情形。在確認開發許可無效的訴訟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沒有作成判決,相對人聲請停止開發執行有准予必要,抗告應予駁回。三期假處分,環評部分的行政處分已被判決撤銷確定,本件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,且具有保全的急迫性和必要性,以防止重大損害的發生,環保署和中科管理局的抗告應駁回。

中科四期抗告案,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原本的裁定,對於裁定停止執行的內容、停止執行的機關,和聲請內容有不一致的情形。主管環境審查結論的機關是環保署;主管開發許可機關為國科會,有明確釐清的必要,且准許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須與請求停止執行的行政處分要一致,並審酌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,且有急迫情形須停止的法定要件,都有重新調查審酌的必要,裁定發回北高行重審。

文章來源: 中時

推薦網站: 電腦維修, 監控門禁, 易真有限公司, 淡江維修, 淡水電腦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