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

經部:ECFA終止條款 對台多一保護機制


中國時報【陳宥臻、呂昭隆、湯斌/台北報導】



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刊登廣告指稱ECFA第十六條是「毀台條款」必須刪除。經濟部高層昨天指出,終止條款並不只存在於兩岸經濟協議(ECFA)中,我國過去跟中美南洲五個邦交國簽FTA(自由貿易協定)都有終止條款,這是FTA慣例,「沒有什麼毀台不毀台的」。

談判代表國貿局長黃志鵬說,ECFA的利益會持續擴大,就算政客要操作,也會顧及民意,「且終止條款備而不用,對台灣來說是多一層保護機制」。

另一位熟悉ECFA政策的高層人士表示,一般訂約都會有「終止條款」,但兩岸認知到ECFA的重要性,雙方只要善意互動,累積互信,沒有一方會啟動第十六條片面廢約;且無論那一方啟動,都是「傷人六分,自傷四分」,相信兩岸政府都不會想要動用「終止條款」,傷害兩岸關係。

陸委會官員也表示,「終止條款」是我方協商團隊參考國內民意,強力主張納入的條款,目的是作為雙方經貿最終的安全閥,將此安全閥當作「中國要脅籌碼」是不當詮釋。

陸委會官員指出,有關終止條件,是指協商先行,若協商不成,可於發出終止之日起第一八○日片面終止,不需對方同意。這與國際上相關協議「終止條款」規定之精神一致。

經濟部高層表示,終止條款是ECFA信心建立的機制,有了這個條款,人民才會對簽署更具信心。而且,如果沒有終止條款,若發生對岸「不珍惜」協議內容的狀況,我方卻無法終止協議,豈不更糟?

經濟部國貿局長黃志鵬表示,雙方協商ECFA時,釋出善意和誠意,所以後續大家會依循善意,沒有一方會從中作梗,任意使用終止條款。

施明德指出,第十六條終止條款等於十顆原子彈,未來若政黨輪替,並任意使用終止條款,使得ECFA失效,會連帶使股市大崩盤,經濟大崩解,比核四停建還嚴重。

黃志鵬說,ECFA的利益會持續擴大,就算政客要操作,也會顧及民意,不會任意使用終止條款。再者,如ECFA生效後,我方想要終止其中項目,也可提出終止意願,不會受限,對我方也是一種保護。「終止條款備而不用,對台灣是多一層保護機制」。

官員表示,政黨輪替而終止ECFA的可能,雖不可完全排除,但相信執政黨會評估廢除ECFA需耗費大量成本的問題。且如果ECFA實施符合全民利益的話,執政黨應不會只基於意識形態考量就廢止ECFA。大陸方面,由於國際形象及誠信問題,相信也不會輕易啟動終止條款。

文章來源: 中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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